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何漢祥 法定代理人 何永清
陳申樺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被告 游子揚 被告 欣宏 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瑞宏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劉承翰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