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7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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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0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七二、一一一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甲○○部分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共同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刑(上訴人行為後,廢棄物清理法已修正,但刑度相同,原判決依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論罪科刑,雖有未洽,惟與判決主旨尚不生影響),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其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亦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僅謂:上訴人家境清寒,始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案發後,上訴人聽命於老闆至警方自首,犯後態度良好,請體恤上訴人一人須撫養三個小孩,從輕量刑或准予易科罰金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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