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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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87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08元,應繳裁
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