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89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5日上午11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李承悌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2,130元,及其中新臺幣
380,278元自民國9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代償約定條款
、還款項目查詢、還款歷史查詢、保證書及正常利息計算表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
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