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600號
原告 張豐盛
被告 房彥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2年10月15日始將郵局匯款紀錄等書證具狀陳報本院(本院收狀日期為112年10月18日),此有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