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600號

原告 張豐盛

被告 房彥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2年10月15日始將郵局匯款紀錄等書證具狀陳報本院(本院收狀日期為112年10月18日),此有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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