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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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號

原告 陳志祥

被告 江聖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86號(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

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壹萱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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