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
債務人 詹志雄
代理人 廖聲倫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債務人民國114年2月13日陳報狀第13點自 陳孝親費 新臺幣(下同)5,000元,究係每月給付 詹金郎 、 詹周罔市 共5,000元扶養費?抑或每月分別給付詹金郎、詹周罔市各5,000元,即每月共支出1萬元扶養費?
二、說明債務人第一銀行號碼00000000000號帳戶曾收受數筆來自哈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艾威比資訊開發有限公司、富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項之原因,並說明112年1月18日轉入7萬元款項,交易序號為0000000000者,此筆交易紀錄之對象及原因為何。
三、承上,請「據實」陳報債務人自聲請前2年即自111年4月迄今之所有收入,並提出更正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