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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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

債務人 謝志揚

代理人 楊凱吉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說明現所駕駛之營業用車輛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按時間順序,「據實」列表說明自聲請前2年即111年5月起迄今,有無於「宇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宇順工程行」、「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聲請前2年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三、債務人之郵局帳戶,民國111年5月至111年9月間有數筆款項匯出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紀錄,說明匯款原因及此帳號之所有人為何人,並列表說明上開郵局帳戶於上開期間,每筆匯入款項之原因及來源為何。

【以上第一、二點係本院第二次命補正。另請代理人協助債務人遵期提出補正資料,代理人亦請「務必確實將上開資料整理,並為適當之說明後再提出於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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