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湙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含)以上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