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合夥代墊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阿乾 上訴人林阿乾與被上訴人 李建億 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648號清償合夥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11,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