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減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刑法第32
1條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上開判決網路列印本及執行指揮書,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