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22號
原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被告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質權及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