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22號

原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被告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質權及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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