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40號

原告 賴俊杉

訴訟代理人 陳澤熙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祕文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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