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五八號),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確定。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七月中旬某日更犯詐欺犯罪,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同年五月二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刑法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炳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