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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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四六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T40~F0┌──────────────────────────────────────┐│計算書(單位:新台幣「元」)│├───────────┬──────────┬───────────────┤│項目│金額│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5,620││├───────────┼──────────┼───────────────┤│二、海外版公示送達費用│2,200││├───────────┼──────────┼───────────────┤│合計│7,82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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