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為執行完畢,,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應加重其刑。」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附論罪科刑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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