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元大高科技基金│05-DA-00-00000-0│1│50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