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二一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數盈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