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95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玆查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F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95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玆查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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