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73號聲請人永豐煙火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飛豪傳播有限公司簽發之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前鎮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金額新台幣壹拾參萬元,票號AR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飛豪傳播有限公司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前鎮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3年1月12日,金額新台幣130000元,票號AR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