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763號聲請人甲○○即 傅明欽 之.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7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0│1│7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0NZ-0000000-0│1│2│├──┼───────────────┼────────┼───┼──┤│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0│1│4│├──┼───────────────┼────────┼───┼──┤│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2NZ-0000000-0│1│4│├──┼───────────────┼────────┼───┼──┤│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160│├──┼───────────────┼────────┼───┼──┤│00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50│├──┼───────────────┼────────┼───┼──┤│00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73│├──┼───────────────┼────────┼───┼──┤│008│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42│├──┼───────────────┼────────┼───┼──┤│009│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3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附記: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