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楨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5日│101年8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73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25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948號│101年度易字第11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日│101年11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948號│101年度易字第1180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29日│101年12月17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6198號│102年度執字第3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