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吳思辰 送達代收人 吳惠濱 被告 陳師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4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