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信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信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信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
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7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
6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