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游文周 被告 游政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政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於原告將其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地籍圖虛線所示之土地提供水路予被告使用之同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同地段21-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市價新臺幣(下同)2,382,000元(計算式:397㎡公告現值6,000元=2,382,000元)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