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27號、第2299號被告 王孝平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查被告王孝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歷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76號、104年度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然而被告不服判決進且提起上訴,嗣後本院乃將斯時在押之被告與卷證資料送交臺灣高等法院,迄於民國104年7月8日移往第二審繫屬審理,截至移往第二審繫屬之當日便由該案承辦人犯審理之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當庭諭知羈押,現下被告既非身處遭受本院羈押之狀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則昭被告 洵非 仍屬本院在押之人犯,儘管被告曾向本院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本院今已無權審酌是否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僅得駁回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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