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4號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2,080元,茲依前揭法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婉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