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七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慶川體育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川體育企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
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