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96號上訴人 王敦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麗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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