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告 劉家宇 被告 洪秀鑫
洪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1,
000元(即標售案土地之決標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
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