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原告 林佳韻 訴訟代理人 李銘烽 律師被告 朱桂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盈睿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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