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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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2號債權人 邰敬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國正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金額20萬元與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與請求原因事實差額53萬元不相符)㈡提出維修金額為何?並提出維修收據影本。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依聲請狀所附維修單無從釋明債務人之肇責及車價減損金額,命補正未補正,顯未釋明,且原因事實所載金額與請求標的亦不相符,難認以一定之金額為請求標的。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