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08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玟瑗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玟瑗於民國107年7月13日下午4時2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號大廳,因故與告訴人 朱貴映 發生口角衝突,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不要臉的傢伙」、「你素質就是這樣」、「不要像妳先生涉及槍擊命案那樣」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其之人格。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調解成立,告訴人於10
8年1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雲林縣斗六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1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啟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陳育良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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