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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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4年度苗小字第56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告 劉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慧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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