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