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0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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