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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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166號
原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2,250,62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3,37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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