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16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長庚醫學中心間醫療疏失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一億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