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6號
法定代理人 鍾思思
代理人 陳勤
債務人 陳奎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