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880號債權人 施炳煌 住臺中市○區○○路○○○號8樓E室
送達代收人 陳美妍 住臺中市○區○○路○○○號8樓E室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俊宏 、 吳俊曉 、 吳美慧 、 吳俊岳 、吳蔡明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之依據為何?(與本票所載不符)。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