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石麗卿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查,被告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足稽,被告上開執行期間,無從併行執行羈押,且停止羈押對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並無妨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婷立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