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小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小字第6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被告簽立「晶鑽卡契約書」時填載之戶籍地為臺
南縣善化鎮,而向本院提起訴訟。然上開填載時間係於93年
10月間,嗣經本院調閱被告設籍情形,查知被告已於95年12
月20日簽入高雄市楠梓區居住,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紙考參。是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為當,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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