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光宇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均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6月26日予以羈押,並於96年9月18日、同年11月20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訊問被告甲○○、乙○○後,認其等均應自97年1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