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住戶規約暨區權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99號聲請人即原告 朱佩菁 聲請人即原告達拉干多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繼英 相對人即被告雙和百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薏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住戶規約暨區權會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壹拾伍元。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確認住戶規約暨區權會議無效事件,前經本院裁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並已如數繳納。惟因原告對於該裁定不服,依法提起抗告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214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原告已溢繳1萬6,135元之裁判費,爰依同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退還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雙和百順客大廈管理委員會提起之確認住戶規約暨區權會議無效事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099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並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嗣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0月2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214號裁定,廢棄上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萬4,000元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定附卷可稽。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應為1,220元,而本件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萬7,33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憑,顯有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115元無訛(1萬7,335元-1,220元=1萬6,
115元),是以,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1萬6,115元,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請求退還溢繳20元部分(1萬6,135-1萬6,11
5元=20元),顯屬無據而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