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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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665號聲請人 蘇麗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蘇佩琳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蘇佩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蘇佩琳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蘇佩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設臺北市○○區○○路○○○巷○○號,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准予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公告期限已屆滿。被繼承人蘇佩琳之遺產現金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887元,惟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總額為1,324,513元,皆由被繼承人之堂妹 蘇玉英 墊付,遺產現金尚不足497,62
6元。而被繼承人遺有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96股、東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50股、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000股、友達股票118股、中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為利清償墊付之醫療及喪葬費用,爰請求准予變賣上揭股票。惟被繼承人無子女、兄弟姊妹,父母均已死亡,配偶 貝聿慰 於民國64年出境後即失聯下落不明,經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惟無人繼承之遺產,又被繼承人在臺僅有聲請人及蘇麗英兩位堂妹,惟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蘇麗英為利害關係人,不得加入決議,親屬不足法定人數召開親屬會議,爰為本件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
7年度司繼字第32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除戶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生前契約退款明細、墊付之醫療費用、喪葬費用單據及明細、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107年4月3日北市安戶資字第107603002號函、公示催告登報影本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無子女、兄弟姊妹,且父母在臺均無設籍紀錄,配偶出境後亦下落不明,有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107年4月3日北市安戶資字第1076003002號函在卷可參,其親屬不足法定人數召開親屬會議。復經聲請人提出墊付之醫療費用、喪葬費用單據及明細,經核被繼承人之遺產仍不足以現金清償,依前開規定,自有變賣其他遺產折現支付之必要,則聲請人依法聲請法院許可變賣上開被繼承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股票│數量(股)│├────────────┼───────────┤│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296│├────────────┼───────────┤│東雲股份有限公司│250│├────────────┼───────────┤│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9,000│├────────────┼───────────┤│友達│118│├────────────┼───────────┤│中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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