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告 徐榮勝
徐元輝 徐玉香 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玉堂 被告 徐雲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原以 徐金平 (原名: 徐玉輝 )、徐榮勝、徐玉堂、徐元輝、徐雲珍及徐玉香為被告,起訴聲明原為:「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原物分割,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嗣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時,撤回對被告徐金平之訴訟(見本院卷第10
3頁),徐金平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自無庸得其同意,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徐金平共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下稱系爭債務),原告已向本院聲請對徐金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徐金平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尚未分割,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命原告提出代位債務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之證明,而徐金平屢經催討迄今尚未履行債務,為此爰依法代位徐金平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請准對被繼承人 徐陳秀英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按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徐元輝、徐雲珍、徐玉香則以:原告與徐金平之借貸與
其他繼承人並無關聯,且當初抵押物已評估過,現在追加遺產部分顯然不合理;遺產雖之前無約定不分割,但其等均不同意分割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徐玉堂則以:其在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上耕作及養魚,
且依現有地形考量、水土保持安全管理等情勢,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不能分割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㈢被告徐榮勝則以:原告當初貸款給徐金平並沒有通知被告,
故徐金平與原告間之貸款與其他繼承人無關,原告不應來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承前述,原告代位徐金平提起本件分割之訴,性質上即為解消徐金平及被告間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應屬遺產分割之訴(即非單純分割共有物之訴),除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並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之請求。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徐陳秀英之遺產,除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外,至少尚有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03年3月重測前各為苗栗縣○○段○○○段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等情,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覆被繼承人徐陳秀英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3頁至第85頁),且經本院於103年12月2日準備程序提示原告表示意見,並提出妥適、合法訴之聲明,惟原告迄今均未提出,足徵本院已盡闡明權行使之責。按諸前開判決意旨,既未見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有法令或約定不能分割之情形,繼承人分割遺產時,自應併與分割始適法。從而,原告代位徐金平請求分割遺產,卻僅主張分割被繼承人徐陳秀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行使闡明權(見本院卷第104頁),仍未變更聲明,是原告代位債務人徐金平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顯無理由,爰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尚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振富
法官周靜妮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附表一:被繼承人徐陳秀英之遺產┌─┬──────────────┬──────────┐│編│苗栗縣頭屋鄉│權利範圍│││號│││││││││├─┼──────────────┼──────────┤┤│01│茄苳段133地號│9/14││││(重測前老田寮段342地號)│││├─┼──────────────┼──────────┤┤│02│茄苳段211地號│2/7││││(重測前老田寮段706-1地號)│││├─┼──────────────┼──────────┤┤│03│茄苳段212地號│9/14││││(重測前老田寮段367地號)│││├─┼──────────────┼──────────┤┤│04│茄苳段213地號│2/7││││(重測前老田寮段699-3地號)│││├─┼──────────────┼──────────┤┤│05│茄苳段232地號│9/14││││(重測前老田寮段707地號)│││├─┼──────────────┼──────────┤│06│茄苳段235地號│2/7│││(重測前老田寮段694地號)│││├─┼──────────────┼──────────┤│07│茄苳段236地號│2/7│││(重測前老田寮段369-2地號)││├─┼──────────────┼──────────┤│08│茄苳段237地號│2/7│││(重測前老田寮段708地號)││└─┴──────────────┴──────────┘
附表二:被繼承人徐陳秀英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1│徐金平│1/6│├──┼──────┼──────┤│2│徐榮勝│1/6│├──┼──────┼──────┤│3│徐玉堂│1/6│├──┼──────┼──────┤│4│徐元輝│1/6│├──┼──────┼──────┤│5│徐雲珍│1/6│├──┼──────┼──────┤│6│徐玉香│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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