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再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16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110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楊坤樵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朱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