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房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王月如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請求給付房地使用補償金事件,經本院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2萬8,632元,及其中54萬4,400元自民國109年10月8日起,暨其中18萬4,232元自110年1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於111年3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8,632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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