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李方睫 被告 蘇聖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秉暉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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