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修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豐榮
訴訟代理人 林宜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騰日興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2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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