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消債補字第163號聲請人 林耿 立即 林明洲 代理人 宋範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g2;附表:
┌───────────────────────────┐│壹、以下事項,應補正或說明:││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1年8月29日至││106年8月28日)有無擔任營利事業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營利事業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貳、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參、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肆、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伍、以下事項,應補正提出:││①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陸、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